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相关要求,规范售电公司准入退出管理,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等政府部门按职能依法依规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售电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 “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第五条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可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售电公司须按照资产总额5-10%的比例向第三方金融机构(待定)缴纳售电保证金,实施保证金额度与售电规模同比联动制度。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按5%缴纳的,可以从事不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保证金按10%缴纳的,可以从事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保证金在5-10%范围内的,同比例确定售电规模。
第六条 拥有10名及以上全职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第八条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要求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2、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全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第十条 其他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方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一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方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流程
第十二条 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湖南省能源局、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售电公司准入服务和注册服务。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经市州能源局同意后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售电公司申请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信用承诺书(附件2)、资产和信用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附件3)、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情况、与电力用户企业签订的委托购售电协议等材料。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业务情况、人员构成、经营场所、设备情况和售电业务计划等,控制在3000-5000字。资产证明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证明,文件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信用证明是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或行业内权威机构提供的能够证明企业信用等级的文件。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指与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含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经营场所指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长期租赁合同,提供材料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保持一致。各市能源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至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 湖南省能源局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售电公司基本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湖南省售电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自愿到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报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待定)备案。并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和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