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
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现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1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徐西锋6780709867800757(传真)
邮箱:xuxifeng@cnea.gov.cn
附件:《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7年1月19日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2017-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在启动电力现货市场之前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等日以上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第四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执行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等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售电企业与用户权责]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