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从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宁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实际,《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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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国网西北分部,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宁夏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规范宁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3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同时书面反馈至西北能源监管局和宁夏自治区经信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在西北能源监管局(http://xbj.nea.gov.cn)“通知公告”中进行下载。
西北能源监管局
联系人:吕锐
电话:029-8100803315191898777
传真:029-81008052
邮箱:abc6742@163.com
宁夏自治区经信委
联系人:马彩霞
电话:13619590267
传真:0591-6038959
邮箱:120657862@qq.com
附件: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及《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宁夏区内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宁夏将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的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西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履行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