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印发《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今日发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能源局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制定了《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为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售电市场主体。
第三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等部门按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销售”等内容。
(二)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第五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人,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增量配电业务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流程
第七条售电公司准入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制度。
省能源局负责售电公司准入管理,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第八条售电公司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售电公司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信用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资产和信用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表(样表见附件3)、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证明材料、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情况。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省能源局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售电公司基本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湖南省售电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可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再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十条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向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提交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将售电公司注册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省能源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网站、省能源局网站和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