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山东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机组(暂不包括自备电厂)和送入山东电网的跨省区联络线参加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跨省区联络线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本规则中的辅助服务主要包括有偿调峰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内调整。
第五条 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山东电力调度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规则管理、运营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 建立、维护辅助服务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
(三) 依据市场规则组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四) 将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执行结果送达电力交易机构;
(五) 对市场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统计考核;
(六) 发布市场信息;
(七) 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八) 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九) 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确认、出具结算凭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厂(包括火电、风电、光伏、核电等),以及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次日零点开始即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火电机组参与范围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气、垃圾、生物质发电机组。
第三章 调峰辅助服务
第一节 定义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调峰辅助服务是并网发电机组和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按照电网调峰需求,通过平滑稳定地调整出力、改变机组运行状态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调峰辅助服务特指有偿调峰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在山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交易。
第十三条 调峰辅助服务不影响发电机组年度电量计划和市场交易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