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意见建议的函。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中长期交易合同偏差电量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已核定的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分月前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中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标的分别为发电企业合法拥有合同的次月和当月电量。
偏差考核: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月度电量允许偏差范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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