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这是全国首个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规则》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科学、合理组织云南等西部省区富余水电消纳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据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则》明确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的市场交易主体范围,设计了协议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挂牌交易四个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规范了交易组织、安全校核以及交易计量、结算等工作流程和要求。
《规则》明确了各类跨区跨省月度交易品种及组织次序:月度协议计划,每月组织1次;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每月组织1次;月度集中竞价,根据富余电能消纳、余缺调剂需要按月组织;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根据富余电能消纳、余缺调剂需要按月组织或月内临时组织。
《规则》有利于跨区跨省清洁能源消纳
据了解,我国能源供给资源和消费需求逆向分布的特点,决定了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性。历经十余年的建设发展,南方电网目前已形成“八交九直”、覆盖南方五省区的西电东送主干网架,坚强高效的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已然成型。
长期以来,南方区域内东西部电力供需矛盾,水火电源结构矛盾突出,云南等西部地区汛期水电消纳压力较大。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是真正实现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
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政认为,《规则》的颁布是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该规则首次对南方五省区内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涵盖了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等多种跨省区市场化交易品种,制定了安全校核、交易执行、计量结算、偏差处理等各环节实施规定,为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该规则也是全国首个立足于区域电网实际、交易品类丰富的跨省区月度电力交易规则,其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实现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南方电网持续加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力度
据悉,《规则》在5月19日已经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在批复函中指出,在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基础上,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水电跨区跨省消纳方案,引导市场竞价,促进公平竞争,力争尽快实现全部市场化电量价格由发用电双方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方式确定。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南方电网公司拥护改革、投身改革,主动作为、完善机制,相继成立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其市场管理委员会,以及贵州、广东、广西、云南电力交易中心,持续加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力度,积极释放改革红利,今年1-5月份,西电东送电力交易电量为616.4亿千瓦时,各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为915.3亿千瓦时,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关于降低电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努力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特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五省(区)内(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各类型电力交易。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 术语定义
[售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并网运行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电厂以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购电主体]
1.第一类购电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南方区域内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
2.第二类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南方区域内售出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南方区域内购入其它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输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下面简称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月度协议计划]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跨省(区)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月度送受电计划。
[月度市场化交易]为促进西部省区富余电能消纳,开展东西部地区余缺调剂,实现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组织东西部市场主体在月度协议计划外开展的电力交易。根据参与交易市场主体不同,可分为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交易品种。
[申报价格及申报电量]
1.售电主体申报电价:发电企业上网关口计量点处的绝对价格,包含环保加价;
2.购电主体申报电价:第一类购电主体申报电价为交易关口的购电绝对价格,第二类购电主体在本地输配电价未核定发布之前,申报电价暂用相对目录电价的价差,输配电价核定发布之后,应尽快按照国家要求将申报电价转换为交易关口购电绝对价格;
3.申报电价及电量规范要求: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0.1万千瓦时,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
[调度机构]指对所辖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电力调度机构。本规定涉及的调度机构包括南网总调及各中调、相关地调。
[调度计划]指由调度机构根据市场交易计划并结合电网供需形势、设备检修安排、电网安全约束等因素编制的发用电调度运行计划。
[市场运营机构]指负责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和调度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网总调及各相关中调。
[富余水电]流域来水超过预期或多年平均时,在本省区火电机组已安排最小方式、已按计划执行跨区跨省月度协议计划和市场化交易的前提下,水电发电量在完成月度预测分解计划后仍存在弃水,需要跨省区消纳的水电电量即为富余水电电量。富余水电电量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测算。
第三章 市场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交易组织次序]各类跨区跨省月度交易品种及组织次序依次为:
1.月度协议计划,每月组织1次;
2.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每月组织1次;
3.月度集中竞价,根据富余电能消纳、余缺调剂需要按月组织;
4.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根据富余电能消纳、余缺调剂需要按月组织或月内临时组织。
[交易计划调整次序]当实际供需发生变化或电网出现阻塞,需对跨区跨省各类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时,调整次序与交易组织次序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