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印发《2017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用电侧偏差考核为:
1-5月按现行方式进行考核,并完成相应清算,鉴于今年特殊情况,调整6-12月用电侧考
核费用为: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非市场电力用户6-10月按水期进行考核,11、12
月按月进行考核,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期内(或月内,下同)10%以内的超用电量
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10%以外的超用电量按期内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的5%(弃水
时期)或10%(未弃水时期)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市场;期内5%以内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
差考核费用,5%以外的少用电量按其合同加权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参与富余电量增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未达到申报电量且负偏差电量超
过15%时,该市场电力用户次月起不再参与今年富余电量交易。非市场电力用户期内10%
以内的超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10%以外的超用电量按期内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
价的5%(弃水时期)或10%(未弃水时期)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市场;5%以内少用电量免
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5%以外的少用电量按期内预挂牌下调服务最高价的10%支付偏差
考核费用。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