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信委日前发布了《2017年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亮点如下:
电量规模: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按不低于25亿千瓦时安排(未含1488亿千瓦时以上的增量部分)
交易时间:通过交易平台在2017年9月-12月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交易方式: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
考核规则:按月考核,月结月清,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的允许范围在±2%。(考虑2017年为上海首次开展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月结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场机制处于逐步建立完善的阶段,故试点期间市场主体的考核费用仅作记录暂不结算。)
文件如下: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
《2017年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电〔2017〕4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上海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上海市2017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7]68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电量规模
根据《关于上海市2017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上海全社会用电量按1488-1500亿千瓦时预计,本市发用电计划放开幅度约10%。综合考虑其他市场化交易开展情况,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按不低于25亿千瓦时安排(未含1488亿千瓦时以上的增量部分),政府调节电量如有余量,用于安排上海规划内机组参与直接交易。
二、参与的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参与范围
1.符合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中电力用户准入基本原则,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资格审查纳入准入名单目录的电力用户;
2.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
(二)发电企业参与范围
符合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中市内外发电企业准入基本原则,通过市发展改革委资格审查纳入准入名单目录的发电企业。
三、交易机制
(一)交易组织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在2017年9月-12月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先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交易价格。其中市外发电企业未成交的年度剩余市场化电量将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出清序列中发电企业加权平均申报价差强制出清。
(二)交易的价格机制
本次直接交易试点采用价格传导法。采用双边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平台竞价成交结果确定。
(三)交易电费的结算及月度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本次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的允许范围在±2%。
考虑2017年为上海首次开展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月结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场机制处于逐步建立完善的阶段,故试点期间市场主体的考核费用仅作记录暂不结算。
四、直接交易试点的组织程序
(一)组织申报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进行信用承诺。
(二)公示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力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对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发电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发布最终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名单目录。
(三)注册备案
最终准入名单目录中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注册手续,其中已在其他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具体办理流程参见直接交易规则。
(四)市场交易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电量规模、价格机制、交易政策以及电网主要约束等内容。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安排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
(五)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达成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六)合同签订
双边协商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及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并将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集中竞价交易结果一经生成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即视为达成交易。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直接交易确认单组织市场交易各方确认,不再另行签订交易合同。
五、其他
1.试点期间,电力用户应加强负荷预测及用电管理,按照实际需求购买电量,严格控制月度偏差电量。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