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9月26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办理售电公司资金结算业务的公告》。 《公告》提出,省内售电公司与注册地所在市供电公司建立结算关系,省外售电公司与济南供电公司建立结算关系。 《公告》还提出,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公示确认的费用金额,向市供电公司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若售电公司费用金额为负数,则由市供电公司向售电公司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售电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详情如下: 附件:各市供电公司结算业务联系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