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协商调整直接交易合同电价的通知》。 《通知》中称,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按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第七章中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相关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需于2017年9月29日16: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交易中心。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