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9月24日发布了《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决定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05号)等8件文件。
小编发现,件件都与电力行业有关。这8个文件包括:2002年2月9日发文的《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委关于本市实施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委关于下发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委关于下发本市第二批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2008年9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改委(物价局、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信委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上海市经信委关于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等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监督的通知》。
详情如下: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7〕13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2015年3月1日实施)和清理规范有关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05号)等8件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