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称,统一全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全区(除克拉玛依市外)居民生活用电实际交纳的电费(到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价格资金进行补贴。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