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中对售电公司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售电公司可以是国有性质,可以是混合所有制,也可以是民营独资。
售电公司享有如下权利:售电公司按照贵州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开展市场化交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可以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售电;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在准入条件方面: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细则中还专门提到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全职人员。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发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现将《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省能源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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