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电力处。
2. 电子邮箱:yxjdlc@ndrc.gov.cn。
3. 传真:010-685059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是指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因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二)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黑名单”管理工作。
(四)坚持“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黑名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黑名单”的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工作。
(五)认定为涉电领域“黑名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认定标准
(六)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
3. 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
4. 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5.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七)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
3. 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八)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3.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4.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九)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十)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 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 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