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详情如下:
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在去年公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12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传真和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请发至:jgsdlc@ndrc.gov.cn。传真请发至010-68502730。网上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价格司子站。
附件:
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8日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功能。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二)尊重历史。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年。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执行。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六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
区域电网从电力市场统一购买的电力市场调频、备用等服务费用,不得进入区域电网输电成本,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相关省级电网分摊,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七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为提供区域电网输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
新建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线路,经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有效资产范围。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八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计算公式为: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在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之间进行分摊。电量电费比例,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并考虑输电线路长度、促进电力交易、与现行输电价格政策衔接等因素。计算公式为:
电量电费比例=(Σ各线路实际平均负荷×该条线路长度权重)÷(Σ各线路的稳定限额×该条线路长度权重)×K
容量电费比例=1-电量电费比例
其中: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能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数据计算。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考虑整个网络安全稳定水平情况下各线路允许达到最大输电容量,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线路稳定限额计算。
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超过其实际平均负荷的部分,反映区域电网提供安全备用服务的能力。考虑区域电网功能差异,设置调整系数K,取值在0.7-1.3之间。东北、西北电网主要以消纳新能源和电力送出为主,K系数原则上大于1,适当提高电量电费比例;华北、华东、华中电网主要以保障用电需求和安全为主,K系数原则上小于1,适当提高容量电费比例。
各地可考虑季节变化因素,采取每月系统最大负荷日典型方式进行计算,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全年平均水平。
[page]
[page]
第十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改革初期,可对区域电网现行不同标准的电量电价政策进行归并,简化并逐步统一区域电网电价标准。电力市场机制建立后,可探索建立反映位置信号和输电阻塞的电价机制。
第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按区域电网为各省级提供安全服务能力并结合现行输电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区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事故紧急支援能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典型运行方式计算。运行方式复杂的区域电网,可按各典型运行方式实际执行时间(按月)加权计算出各省级电网可获得的全年平均最大事故紧急支援能力。省级电网峰荷责任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的每月最大负荷数据计算。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
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收取容量电费标准=该省级电网应承担的容量电费÷监管周期该省级电网终端平均售电量。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第十三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区域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透明定价。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推进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制定合理的输电价格。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强化监管,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专项工程收益。既要激励电网企业主动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又要约束电网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
(三)坚持促进电力平衡充分发展。通过科学的价格机制,发挥中西部地区能源优势,保障东部地区能源安全供应,实现电力平衡发展。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建设,提高电力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增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首个监管期为2018-2019年,今后监管周期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保持一致。
第二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
其中:运维费率按照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80%确定;投资和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还贷年限按20年计算;项目经营期限按30年计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按项目经营期限计提折旧费。
第六条 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关参数,定期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并调整输电价格。
其中:历史运维费、折旧费、输电量等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监管期内,运维费率、银行贷款利率等参照新投产专项工程核价参数确定;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实际利用小时达到设计值75%的,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三章 输电价格形式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第九条 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
第十条 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第四章 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