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日前发布了《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偏差处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云网注意到,此次共修订了两个章节的4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分别是合同电量偏差处理与计量和结算。
具体修改条款为:
第八十四条: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交易机构每月按照上调、下调机组调用排序依次确定中标机组和电量,直至上月差额电量全部成交。
第八十七条:各机组上调电量的限额不超过总上调电量的20%,下调电量不设限额。
第一百零五条:差额资金分配
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的偏差考核费用、发电企业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统一用于支付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参与市场的发电机组按当月市场合同电量比重返还或分摊。
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加权平均价-上调电量电价)×市场用户的超用电量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