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和涉及山东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监管。 办法中提到,对参与交易的市场成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力情况实施监管。 同一发电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装机容量不超过全部市场装机容量的20%,超过20%的应通过资产出售或对市场交易管理进行分割等方式将市场份额降至合理范围内。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同类型企业之间不得通过会面、通信等进行意思联络,不得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价格和价格变动幅度、步骤、时间以及交易电量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 详情如下: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