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日前下发了关于《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修改增补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的函,这次较大的改动新增批发交易基准价这个调控因素,在参与交易时,是基于批发交易基准价进行申报价差,对于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结算价格就是以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与市场交易价差之和为依据,而对于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来说,市场交易价差与批发交易基准价相加之和就是市场交易价格。 发电企业不得在价格、电量、结算等方面对条件相同的不同售电公司区别对待,同时明确发电企业售给关联售电公司的电量不应超过其市场交易电量的50%。 详情如下: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