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上海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电量规模
根据目前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注册情况以及2018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综合考虑发电企业的市场化电量以及电网迎峰度夏、清洁能源消纳等电力需求,2018年年度直接交易电量预计为150亿千瓦时。其中,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为75亿千瓦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及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为10亿千瓦时,剩余直接交易电量由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承担。
二、参与的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参与范围
1.符合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中电力用户准入基本原则,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资格审查纳入准入名单目录的电力用户;
2.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
(二)发电企业的参与范围
符合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中市内外发电企业准入基本原则,通过市发展改革委资格审查纳入准入名单目录的发电企业。
三、交易机制
(一)交易组织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开展2018年直接交易工作。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年内中短期交易为辅。交易方式主要有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价。
年度直接交易开展时序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年度挂牌交易,年度集中竞价。年内中短期交易可按实际需求适时开展。
(二)交易的价格机制
按照国家要求,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有关单位及市场主体应积极研究完善交易机制。2018年直接交易暂采用价格传导法。采用双边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采用挂牌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平台成交结果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交易价格。市外发电企业未成交的年度剩余市场化电量将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出清序列中发电企业加权平均申报价差强制出清。
(三)交易电费的结算及月度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本次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发用双方解耦结算。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的允许范围在7月至9月为±4%,在其他月份为±2%。
考虑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仍处于能力建设期,对月度交易、月结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场机制处于逐步适应阶段,故对2018年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采取模拟考核的方式,考核费用暂不结算。
四、直接交易试点的组织程序
(一)组织申报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真实性负责,并进行信用承诺。
(二)公示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力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对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发电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发布最终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名单目录。
(三)注册备案
(四)市场交易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开展直接交易工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电量规模、价格机制、交易政策以及电网主要约束等内容。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安排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
(五)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达成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六)合同签订
双边协商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及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并将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集中竞价交易结果一经生成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即视为达成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直接交易确认单组织市场交易各方确认,不再另行签订交易合同。
五、其他
1.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加强负荷预测及用电管理,按照实际需求购买电量,严格控制月度偏差电量。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