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8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等政策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有利于工业经济企稳回升、有利于先进高载能产业发展、有利于新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发用双方协作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部门分工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政策解释;
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制定优先发电购电计划;
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省内直接交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按照相关程序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参与交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规定,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2017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暂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2018年差别电价名单公布后相应调整。
第六条 电力用户条件
(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三)兰州新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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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氯碱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宝兰客专、兰渝铁路牵引变用电;
(五)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第七条 发电企业条件
(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
(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另行明确。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内售电公司。
第三章 资格审核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内政策规定及要求对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一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一)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上参照2017年实际生产用电量。
(二)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火电企业电网约束和调峰调频以及预留电量全部参与,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按不少于核定供热电量30%参与;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不含电网刘家峡水电厂)电量原则上按不少于30%参与。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与其他类型交易电量统筹考虑。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公司公布的各火电企业可直接交易电量上线。
第十三条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交易为辅。季度交易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季度交易用户主要为符合准入条件、第六条(五)项确定的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售电公司交易。受委托的售电公司须持用户购电委托书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且不得多方委托。
第十五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具体可采取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
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按设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六条 交易结果通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清计算原则、出清结果、校核结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七条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出清分月电量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甘肃省电力公司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发电企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八条 以售电侧需求预测为基础,统筹平衡电力电量。最大交易电量按预测电量确定。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依据省工信委确定的年度发用电计划及供热电量,根据电网安全约束、调峰调频、检修计划等要求,明确各火电企业有关边界条件、最小开机方式、安全校核等事项,并明确年度可直接交易电量,交易组织前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在交易周期内所有交易出清后进行总量安全校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对其直接交易、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电量统筹校核。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暂按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结算方法
(一)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用电价格
(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发电价格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交易工作监管,采取月清月核、季度平衡调补的办法,对年度交易合同进行调整。季度平衡调补电量作为增量直接交易空间补充开展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量规模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发电、用电各方合作共赢,支持、鼓励电解铝等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建立交易价格与用户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季度直接交易执行情况,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于次季度第一月15日前在其对外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现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环保措施未落实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等环保因素)造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无法完成时,在后期调度时不予追补,相关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预计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应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后,电力用户可参加季度交易。
电力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开展或合同执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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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将所购电量转让(售)其它用户的;
(二)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电费三个月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对2017年度合同履约率低于50%的企业,暂停责任方次年交易资格。
第三十八条 当因电力电量平衡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直接交易合同进行普遍调整时,应由合同主体提出申请,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完善直接交易工作。
第四十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维护直接交易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直接交易的措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甘肃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发用各方理性竞争,实现协作共赢。
第四十二条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明确事宜在公告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