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皖价商【2017】15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下调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调为63%。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41%保持不变。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将各级供电公司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峰平谷时段电量、收入等情况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 27日
注: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础上:7、8、9月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