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