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625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097号)有关规定,2017年自治区经信委组织完成了对全区水泥企业2016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泥企业的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已向社会公布。内蒙古发改委现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六种情况下不加电价:
水泥生产线: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9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
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4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
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4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
水泥生产线: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88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
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
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36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
电网企业要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内蒙古发改委公布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自2016年7月1日起收取核查期内的加价电费。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62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水泥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097号)有关规定,2017年自治区经信委组织完成了对全区水泥企业2016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了我区水泥企业的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已向社会公布,我委也收到了自治区经信委《关于报送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能耗核查结果的函》(内经信节综函[2017]313号)。基于此,我委现将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明确如下(见附件)。电网企业要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我委公布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自2016年7月1日起收取核查期内的加价电费。
此通知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