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向国家电网东北分部、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发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市场主体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原文如下: 《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