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报送稿)。细则中对市场成员、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品种及组织方式、交易基本要求、年度交易组织、月度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合同管理、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电力用户:列入省(市、自治区)政府市场交易主体动态目录。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省间交易的电力用户 ,委托必须有委托协议。
售电公司: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手续,并列入所在省准入售电公司名单。
省间交易按照交易标的分为省间电力直接交易、省间外送交易和省间合同交易。优先发电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以合同方式予以保障执行,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省间交易按照电力交易组织方式分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
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符合准入条件参加省间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可自行或仅委托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省间交易。
详情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相关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结合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实际,编制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18年1月17日经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全票审议通过。近日,实施细则已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为做好实施细则批复后正式运行的准备,积累市场运行经验,方便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省间交易,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网站(https://pmos.sgcc.com.cn)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报送稿)向市场主体发布,并于2018年2月开展试运行工作(不进行实际结算)。待实施细则批复后,结合试运行情况转为正式运行。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