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依法依规对新一轮电改以来组建的区域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南方区域省间电力交易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监管办法》立足监管机构“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现行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重点对相关方遵守国家批准的交易规则情况实施监管。《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监管涉及的成员分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四个类别,并根据各自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分别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内容;同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电改系列文件规定,明确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报送、争议调解、信息系统接入、现场检查、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和信用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该办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做好《监管办法》宣贯,进一步强化企业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的意识,加强交易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南方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