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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印发

2018-02-25 09:40:09 能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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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见文末附件。办法为依法依规对新一轮电改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见文末附件。
 
办法为依法依规对新一轮电改以来组建的区域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南方区域省间电力交易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监管办法》立足监管机构“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现行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重点对相关方遵守国家批准的交易规则情况实施监管。《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监管涉及的成员分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四个类别,并根据各自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分别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内容;同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电改系列文件规定,明确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报送、争议调解、信息系统接入、现场检查、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和信用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该办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做好《监管办法》宣贯,进一步强化企业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的意识,加强交易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南方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详情如下: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规则,由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的跨区跨省电力交易。
 
第三条 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应当在交易规则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场交易活动。
 
第四条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的市场成员包括以下四类:
 
(一)市场交易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市场主体。
 
(二)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区)电力交易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广州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
 
(三)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级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四)电网企业包括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南方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
 
第五条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0号)有关规定,对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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