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物价局获悉,本月起,辽宁省电采暖用户试行谷峰分时用电政策。试行的电价标准为,“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峰谷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为峰段7时至21时,谷段21时至次日7时。
据悉,居民电采暖用户是指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其中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
上述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