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规则适用于河北南部电网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抽水电呈招标采购交易等。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通知中称,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制度,待执行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保函。低于6亿千瓦时,需提供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的保函。同时,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程度,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额度。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河北南网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原《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