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宁夏经信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宁夏电网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这对于增加宁夏电网新能源消纳,减少弃风限电损失又提供了一条近乎“兜底”的有效途径。现简单将《办法》内容介绍一下,希望对业内同仁有借鉴作用。
一、办法出台依据及定位
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调〔2017〕657 号)。
2、为减少宁夏电网新能源弃电量,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自2018 年1 月增加日内现货增量交易,保证了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的顺利执行。
3、日内现货增量交易定位为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风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国调不经过现货交易系统而直接成交的现货交易。此办法适用于宁夏电网所有统调新能源企业。
二、现货交易类型
1、本办法下达后,宁夏新能源现货交易目前有日前现货交易、日内实时现货交易、日内临时现货交易及日内现货增量交易四种类型。这四种现货交易类型并不是绝对独立的交易,按照时间先后排序,后面进行的交易是为了补充前面的交易。
2、日前现货交易按日组织,每个工作日组织次日96 点计划,即次日00:00~24:00,每15 分钟为一个时段。
3、日内实时现货交易按五个交易段(0:15-8:00、8:15-12:00、12:15-16:00、16:15-20:00、20:15-24:00)组织。T-90分钟前,国调中心创建临近交易段交易方案,T-60分钟前,宁夏区调完成汇总电力申报结果,经西北分中心完成校核后向国调申报。
4、当日内实时现货交易时段内申报现货量不足或新能源预测偏差等原因将产生调峰弃电时,日内临时现货交易为日内实时现货交易的补充交易。同样由国调中心组织在当前交易段创建交易方案,宁夏区调完成汇总电力申报结果,经西北分中心完成校核后向国调中心申报售电信息。
5、当日内临时现货交易申报量不足或新能源增长较快等原因将产生调峰弃电时,日内现货增量交易为日内临时现货交易的补充交易。国调根据宁夏区调申请,并征求受端意见,直接在外送计划中更改相关成分。
6、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价采用的是日前交易价格,这个补充交易并不需要重新报价,目的只是为了作电量补充交易。
7、日内现货增量交易是由宁夏电网调控中心组织,并向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交易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三、电量分配及结算原则
1、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与已签订的其他合同电量互不影响。
2、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主要解决电网调峰弃电问题,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由交易时段内,所有不存在断面限电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单个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
Pi=P*(Ai-Bi-Ci)/∑(Ai-Bi-Ci)
Pi:单个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
P:时段内总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
Ai:新能源发电企业时段内总发电量
Bi:新能源发电企业时段内保障性发电量(10%发电能力)Ci:新能源发电企业时段内现货电量
结算方面,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电量实行的是日清月结。
四、作用意义
《宁夏电网日内现货增量交易管理办法》的下达实施,在宁夏目前已开展的跨省跨区新能源中长期交易,富余电力跨区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对现货交易又进行了有益而全面的补充,除断面受限和自身设备影响因素外,在交易制度方面几乎完全解决了弃风限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