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我省部分地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电网新改制供电公司以及我省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范围内,由本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本供区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高于或等于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至本供区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本地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四川电网直供区,但本供区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低于四川电网直供区的,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至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部分地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0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
为加快推进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问题,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用电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用电实行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新改制供电公司以及我省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范围内,由本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本供区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高于或等于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至本供区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本地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四川电网直供区,但本供区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低于四川电网直供区的,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至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均低于四川电网直供区的,本次暂不调整。
二、已执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供电企业,免费用电基数维持不变,免费用电电价按本次同价后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未执行“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供电企业,可暂不执行该项政策。执行上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政策后,涉及居民生活用电低谷电价暂不扩大范围。
三、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上述城乡居民电价调整工作,加强对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各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本次电价调整政策,确保本项惠及农村居民的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