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可自愿移交市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29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本市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在沪电网企业(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
检查时限为2018年1月1日以来本市电网清费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
三、检查组织
此次专项检查由上海市物价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市价检局负责核查本市电网企业执行清费政策有关情况及对市级管辖的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汇总上报全市检查情况。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对区级管辖的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落实清费、取消收费政策情况;
(二)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全面统计和清理转供电主体企业不合理加价情况及政策宣传工作情况;
(三)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自愿移交市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相关实施计划与具体工作方案;
(四)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是否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
(五)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是否存在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情况;
(六)转供电主体是否借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的;
(七)转供电主体是否做到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费凭证和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清单;
(八)是否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4、《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1996年10月8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
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29号)
9、其他价格法律法规。
六、检查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明确将降低电费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建设了大量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楼宇经济发展快速,有力地推动了上海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部分用户反映被部分转供电主体企业收取高价电费,未能享受到国家及地方多次降费的政策红利。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力求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要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联系人,主动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对于纳入一户一表改造计划、移交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用户清单及实施计划,及时报告市价格执法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排摸,梳理汇总,将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用电情况、缴费情况、加价情况等数据报告市价格执法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12358、12345等热线的举报投诉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启动转供电主体的收费检查,对于尚未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必须限期落实;对用户反映强烈、拒不整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本市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开展重点检查,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四)做好总结上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转供电主体电费分摊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并于2018年8月17日前,将本阶段的检查规范有关情况,包括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及典型案例等报送市物价局(市价检局检查三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胡晓晨
联系电话:54962893 1801888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