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计量装置校验费;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详情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10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国家发改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我局高度重视,先后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89号),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现已取得初步成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计量装置校验费;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经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在对转供电主体进行行政指导的基础上,会同当地供电部门,对其收费行为进行走访督查:一查国家和省降价措施是否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二查公摊电费是否合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应不高于其向供电部门上交的电费;三查收费是否经过协商并按期(原则上与供电部门收费周期统一)公布电费清单。请各地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8月底前对当地大中型转供电主体督查到位,10月底前对所有转供电主体督查完毕。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电力公司要于7月底前将全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我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督促指导有关主体完善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对督查发现的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和收费不公示行为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处罚;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本辖区降价措施执行和督查情况报我局,我局将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并向省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