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纳入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垄断性服务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加快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用电加价,确保降电价成果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电网企业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直接供电,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乱加价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形成震慑。
详情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垄断性服务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取消我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迁移费、电能表检定费,其中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电能表检定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暂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335号)关于电能表检定费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以上规定从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的复函》(闽价函〔2014〕93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物资采购供应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商〔2009〕241号)同时废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收费,及时废止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文件,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
二、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本通知和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要求,加快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用电加价,确保降电价成果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
(一)电网企业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直接供电。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与转供电主体进行协商,在转供电主体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接收转供电主体供电资产等方式,整体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直接供电。
(二)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不得突破。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电费分摊方式,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的分摊结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主动上门宣传政策、印制宣传单、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以及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让他们了解、熟悉新的政策规定,主动整改。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网格化管理作用,检查任务分解到县。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及价格举报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对辖区内的转供电主体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乱加价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形成震慑。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沟通,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8月份做好进一步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督促整改工作,8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要有具体成果,可量化且可溯源。9月份开展转供电重点单位价格政策提醒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争取10月底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0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总结。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在7月底前完成临时接电费的清退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按照我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闽价商〔2018〕53号)、《关于抓紧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2号)的要求,落实有关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在8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临时接电费的清退情况,按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要求的内容报送我省自备电厂有关情况。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