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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电网可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广西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2018-08-14 11:09:4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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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转供电规模较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价格〔2018〕73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把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三)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四)转供电规模较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过渡期间,转供电主体要参照电网企业计费模式执行,传导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各电网企业要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失联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电网企业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各电网企业要于8月底前将并入网区的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认定原则上由具备资质认定的第三方给予认定,目前尚未取得认定的自备电厂,电网企业要实事求是填报,难以确定的要备注说明。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也是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电价政策,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各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各级供电公司的指导,全力配合好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自治区物价局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采取实地调研、入户访谈等形式,摸清当地降电价、转供电等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务求取得实效。对在专项督查中发现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建议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转供电主体要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主动开展自查清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知晓度。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通过发放传单、微信公众号、重点企业集中宣贯、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知晓度。

(四)强化监督力度,规范价格行为。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担起责任,在签订供电合约时,要求转供电主体对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公示分摊方式及内容等事项作出承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持续严格监管转供电加价行为,采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函》等形式,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转供电政策,对重点转供电主体实行随机检查;充分利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95598热线,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认真受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价格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

请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分两个阶段,于2018年9月底、12月底报送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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