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详情如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8〕48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移表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原省计委《关于电力服务价格的批复》(青计价格〔2003〕751号)所列部分电力服务价格同时废止执行。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据实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我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要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等各项政策,并于7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等各项政策落实的详细情况报我委。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在转供电环节发生的电损、公用电等合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通过物业服务费进行回收,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此费用。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价格标准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措施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履行责任。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通知规定,对本地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并全力配合好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管督查。电力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三)省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于近期对电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组织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专项清理规范及监督检查。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国网青海电力公司要采取公示文件、制作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做到各类用电户、各转供主体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户知户晓,为全面落实价格政策奠定基础。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要在8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工作情况报告我委(价格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