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对《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规定若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超过其售电量对应额度,经售电公司申请,交易机构可动用其履约保函抵充偏差调整费用,但剩余保函额度不得低于其售电量对应额度。
单一售电公司(含其同一控股方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 20%。
售电公司应保持满足江苏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注册生效后一年内未在江苏电力市场实际成交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在重新开展售电业务前,其注册信息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再次履行公示手续,公示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应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应具备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
售电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时,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
1.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3.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5.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6.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7.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8.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9.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10.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11.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原文如下:
关于对《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售电公司: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1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苏监能市场〔2018〕7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售电公司运营,促进售电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有效维护江苏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江苏能源监管办起草了《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雪松025-83115284,025-83199610(传真),电子邮箱:xuesonglee@126.com
附件: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