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是本轮电改的重点任务之一。2016年10月8日,也就是正好两年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进行了部署。
然而,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尽管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已经推出了三批共320个改革试点项目,也陆续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文件,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却鲜见成功案例,绝大部分项目举步维艰。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不仅是电力体制改革的两个核心任务之一,更是承载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国企改革、价格机制改革等多项目标。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增加的大背景下,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尽快落地更加迫切。
为此,自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明显加大了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推动力度。以下是在本通报印发前的几个重要文件:
7月11日,国家能源局 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7月28日,国家发改委 关于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督导调研的通知(发发改电〔2018〕401号)
9月28日,国家发改委 关于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展缓慢和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约谈的函
当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正在分批对各地的增量配电改革试点进展进行约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改经体〔2018〕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试点情况进行书面督导,并赴部分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调研。督导调研发现: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试点项目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受到电网企业阻挠,迟迟难以落地。为加快推动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现就第一批106个试点项目的相关情况(截至2018年9月13日)通报如下:
解读:这里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增量配电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有认识问题,也有利益问题。为了推动改革试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督导、约谈之外再推出了一项措施:每月通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一、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试点项目(20个)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存量配电项目包括:
(一)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山西同煤大同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黑龙江大庆油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浙江温州龙湾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港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江西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湖北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广东深圳前海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陕西铜川矿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项目包括:
(一)山西科技城综合能源供应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镇江扬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江苏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江苏南通通州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安徽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福建宁德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湖南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重庆两江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贵州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解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对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节点。一旦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增量配电业务的运营主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就具备了供电资格,在与电网企业的协调中具有更平等的地位。为此,每月通报将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试点项目名单放在了最首要的位置。
二、已开工建设的试点项目(18个,不含存量配电项目)
(一)河北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山西太原工业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辽宁大连瓦房店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安徽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福建宁德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河南洛阳市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河南登封新区东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湖南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广西河池大任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重庆两江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三)贵州铜仁锰钡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四)贵州贵安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五)贵州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六)陕西延安新区综合智慧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七)陕西韩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18个)
(一)北京延庆智能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北京通州“煤改电”智能电网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北京平谷马坊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北京丰台飞腾家园高压自管小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辽宁大洼临港经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浙江金华东阳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浙江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安徽和县产业新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江西崇仁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重庆万州经开区微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三)重庆石柱生态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四)四川达州市地方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五)四川凉山州地方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六)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七)宁夏吴忠市宁夏太阳镁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八)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已确定业主但尚未划定供电范围的试点项目(29个)
(一)山西太原工业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内蒙古包头铝业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内蒙古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吉林大安市冠麒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黑龙江鸡西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黑龙江鹤岗矿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湖南衡阳白沙洲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广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广西河池大任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三)贵州瓮安县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四)贵州铜仁锰钡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五)贵州清镇市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六)贵州贵安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七)云南曲靖市陆良县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八)云南楚雄州禄丰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九)云南西双版纳州嘎洒旅游度假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陕西延安新区综合智慧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一)陕西富平区域综合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二)陕西韩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三)陕西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四)甘肃兰州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五)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六)甘肃瓜州柳沟综合物流及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七)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八)甘肃兰州国际港务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十九)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解读:确定业主、开工建设、划定供电范围都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几个主要节点,也是最“卡脖子”的几个节点。通报卡在这几个节点的项目名单目的是针对性地推进这几项工作。
五、无社会资本参与的试点项目(6个,不含存量配电项目)
(一)内蒙古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宿迁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福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贵州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云南楚雄州禄丰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云南丽江市华坪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解读:“无社会资本参与”的增量配电业务,即完全由电网企业、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或地方电网企业控制的增量配电业务。如果产权关系与上一级电网完全一致,应注意此类项目必须独立核算,并单独核定配电价格。
请各省(区、市)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尽快实现项目落地。尚未确定业主的增量配电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落实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要求,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电网企业须向增量配电网提供系统公平接入服务,禁止对未参股项目封锁接入电网所必备的相关信息或变相阻挠系统接入。
解读:这里提出的几条措施中,“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是新提法,其目的是确保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客户服务等环节中的创新活力。
自发文之日起,地方负责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须建立定期上报机制,对于尚未建成投运的试点项目,必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业主确定情况、业主股权结构、供电区域划分情况、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前期工作及建设情况、项目运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地方协调情况等)。
解读:这里提出的定期上报制度,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底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973号)已有类似要求,这里是再次强调。
第一批试点项目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并划定供电范围,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第二、三批试点项目应加快推进。不能按期上报和推进滞后的试点项目一并列入通报范围,试点项目正常投运后可不再上报。
解读:这里对第一批试点项目的推进时限提出了硬性要求,也是本通报中力度最大的一项要求。各地如何在两周不到的时间内完成久拖不决的确定业主、划定供电范围等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
联系人:郭寅昌,电话兼传真:010—6850550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