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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环境下的售电公司发展及前景综述

2018-12-24 08:58:16 电力法律人茶座 作者:高磊 孙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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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是我国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试点,也是逐步利用市场化手段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试点。考虑增量配电网的特殊环境以及结合售电侧放开相关规定,讨论在试点范围内经营的售电公司应如何操作运营能获取更多利益。

摘要

增量配电网是我国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试点,也是逐步利用市场化手段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试点。考虑增量配电网的特殊环境以及结合售电侧放开相关规定,讨论在试点范围内经营的售电公司应如何操作运营能获取更多利益。

首先引用分析了我国和部分地区关于增量配电网建设的各类文件。其次,从配电网层次说明了增量配电网区别于传统配电网的实践意义;从售电侧放开的情况下简要分析了新兴售电公司和传统配电网区域的售电公司的不同;总结了增量配电网环境下的售电公司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开展的综合业务。最后,分析了新兴售电公司可能面临的投资、决策以及政策方面的风险。

01引言

2002年,我国进行了第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完成了厂网分离;在2009年,由两大电网公司剥离的辅业与4家中央电力设计施工企业重组形成的我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历时多年的电力体制改革迈出电网主辅分离的重要一步。在2016年和2017年,发改委和能源局确定了我国总计195个增量配电网试点,并积极筹备第三批增量配电网试点,此举标志着我国己经开始积极探索输配分开的道路。

增量配电网这一概念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电改九号文”)中首次提出,其目的之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其二是引入区域范围内的配电网试点,探讨如何更好地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增量配电网的建设应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随后,在《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建设性质、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运营条件以及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增量配电网试点要求各地要具体甄别增量配电网,坚持公平开放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竞争,对配电网建设完成后的运营以及权责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系列关于增量配电网的文件以及试点项目的公布,标志着电改的进一步加速。

电改九号文、《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都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配套文件都充分符合了九号文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精神,在配电网建设环节引入社会资本,这样做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和激发社会资本的活力;而在售电侧引入竞争则是为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无形的手”去保证电力交易公平合理的进行,在必要时才利用国家政策手段进行保护。

02增量配电网的经营特性

我国电力行业以往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运营模式,属于行业垄断,虽然能产生规模经济,但分担到居民用户的用电价格较贵,不符合市场化资源配置原则。生产规律和自然垄断的特点决定在发输配售中,输配电环节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而发售电环节可放开让用参与竞争。增量配电网做的就是先拿部分试点来验证在配电环节的开放性,因为增量配电网是基于传统配电网之上的关于社会资本建设配电网的创新之举,打破了长久以来电网企业对输配电网的垄断,所以充分地体现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精神,把“头”的范围由售电侧扩大到配电侧,既符合国家政策指导中的输配分开,也符合配电网随着时代的进步需要改造升级。

增量配电网是立足于国家政策探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试行新例,和传统配电网有较大区别,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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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用户类型上来说,增量配电网的试点对象都是园区类或工矿类电力大用户,选择园区类和工矿类作为试点对象的原因是他们是电力大用户,无论从管理还是结算方面都容易操作,并且在一个试点范围内更容易模拟一个区域型的电力使用情况,得到的模式和经验有助于更广泛的推广。其次,试点范围遍布全国各地,有利于探索不同地区情况下电力改革的出路。最后,增量配电网是为了解决长久以来交叉补贴等政策导致工业用电价格较高,消除高用电价格对工商业生产创新的压力,是探索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一次重要实验。通过研究对居民销售电价扭曲程度和补贴目标群体受益指数,发现当前的交叉补贴并不合理,需要更合理的补贴方式让工商业、居民和电力企业均获益。

03售电公司的市场定位和功能价值

市场定位

新形势下,我国的新能源微电网试点、多能互补试点、“互联网+”智慧能源试点都是以电力放开为切入点,探索能源技术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新一代能源生产供应体系。随着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不断完善,电力销售将进入完全零售竞争模式,该种模式下,实现了发、输、配、用完全分开的局面。该模式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不再进行垄断专营;民间资本可以成立电力服务机构,它们不一定拥有配电网,但这些机构可以通过输电权的买卖实现经营电力趸售或零售;供电公司或电力服务机构,没有固定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相互之间争夺用户。这种模式要求输电网和配电网都对用户开放,在这种模式下发电公司与供电公司、电力服务机构以及与大用户之间都存在双边交易。该模式是竞争范围最广、竞争程度最深的电力市场模式。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完善,各售电公司之间的相互博弈,最终发展前景良好的售电公司有电量交易大和增值业务发展好两大特点。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一样,我国的售电公司也会从百家齐放到区域内存在一个或多个售电巨头。这是因为售电初期拼的是电力用户数量的争夺和能以更小的代价从发电企业购得电量,在该种情形下,小的售电公司很难在电量小和价差小中生存下来。第二特点主要基于时代的发展,能源在环境和大数据的影响下,体现出能源使用的高效化,进而衍生的增值业务。

功能价值

在增量配电网环境下,售电公司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拥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公司。该类型公司在增量配电网试点范围内仅能获取配电收益,而不能开展核心的售电业务。

第二类售电公司属于独立售电公司。该类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的运营权,但可以通过金融输电权(Financial Transmission Right FTR)市场获得一定的配电网容量。独立售电公司因为没有配电网的绝对运营权,所以能代理的用户大多是用电量较少的居民类用户,有较大市场风险。

第三类售电公司就是完全拥有增量配电网的自主运营权。该类型的售电公司业务可以分为三块。

第一块是配电业务。该部分收入由国家或地区所在物价局管理,配电价格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及价内税金构成,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执行标准为:售电公司向用户售电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标准后执行。

第二块业务是传统的电力销售。由于增量配电网试点范围内多为电力大用户,所以要面临偏差考核等风险,要求售电公司有较准确的用电量预测能力。

第三块业务是创新增值服务。在售电公司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的购售电价差产生的利润变小,只有通过开展增值业务才能获取更大的利润以及创造更大的用户粘性。

04售电公司业务创新

2017年年底我国国家电网下发《关于在各省公司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的意见》,拟于各省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并将“省节能服务公司”更名为“省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此举说明了传统的电力经营己趋饱和,需要开拓新的业务去谋取新的利益。传统售电公司的盈利点集中在“购售价差”,而在增量配电网环境下,增量配电网区域的配电价格由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制定,配电区域的电量电价由大多属于直供电类型,所以购售价差相对较小。随着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售电公司增多,传统售电公司赚电力差价的经营模式难以保证获得长远发展。为此,增量配电网区域的售电公司应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去合理开展综合服务、增值服务等,去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增加用户的粘性。

现阶段我国的新能源微电网试点、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试点、“互联网+”智慧能源试点三类试点属于技术性试点,要求以信息技术和能源技术为基础,扩大清洁能源利用和实现多种能源协调供应;再结合增量配电网试点体现出配电网运营市场化,得出未来区域能源生产供应体系如图1,增量配电网应以此为基础开展电力交易和创新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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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增值业务的兴起主要因为:其一是现行的新能源微电网试点、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试点、“互联网+”智慧能源试点都说明了能源企业不再提供单一的电力,而是多种能源组合和服务结合的新型经营方式。其二是随着电的商品属性的逐渐还原,传统售电行业利润难以满足售电公司的运营。其三是技术的进步对能源有更加高效的使用。为此,售电公司有必要通过开展增值业务去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图2集中显示了售电公司可以开展的各种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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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Continued

文章来源 I《电力科学与工程》2018年

第34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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