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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 | 增量配电网试点申报流程及实施

2019-01-11 14:23:08 中能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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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对第四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申报做出如下要求。

截至目前,全国增量配电试点已经公布了三批次320家,这些试点分布于31个省区市。这三批增量配网试点集中在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区、生态经济区、能源产业园区、高端制造工业园区、冶金、化工产业园区等。从分布区域看,河南、甘肃、陕西、云南、内蒙古、江苏数量居多,四川、山东数量少。从首批105家增量配电试点公布至今,已近两年的时间。然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缓慢,全国真正运营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占比不足1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自启动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对第四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申报做出如下要求:

01、增量配网报送条件: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四)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五)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六)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七)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各地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电网企业意见后,形成报告,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并附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网价格核定的意见。

02、报送流程

试点申报方案例如下(来源于网络)

03、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包括8个步骤:项目规划、项目申请、业主确定、项目核准、项目建设、颁发许可、电网接入、核定价格。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时间顺序排序,在项目规划、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完毕后,对于增量配网项目可同时并行项目建设、许可办理和电网接入。

1、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制定并统筹衔接

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区域配电的整体规划,选择放开部分区域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市场,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省级配电网规划。

2、市场竞争确定主体

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的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定协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项目业主。

(1)优选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参与增量配电网试点。试点区域内存在国网电力公司存量配电设施产权的,国网省电力公司可通过产权置换方式处理资产,或转化为股本入股混合所有制公司。

(2)优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采取PPP模式建设增量配电网,由省发改委、能源局作为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社会资本。由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项目公司。

(3)优选诚实守信的投资主体。参与首批增量配电网建设的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具体要求在公开招标等内容中明确。

3、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及主体招标结果,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4、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并接受监督

项目业主取得核准以后,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就可以依据电力建设相关管理程序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接受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监督。

04、对于申报中的问题:

1、谁是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是企业还是政府?

答:是政府,不是企业。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明确1个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各家形成合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责任,共同申报试点。

但是,对于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部门申请列为试点。

2、对于已经确定业主但尚未列入试点的项目怎么办?是否可以申报试点?

答:可以直接列入试点。

根据《通知》,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

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3、申报增量配电试点时,是否需要确定将来的项目业主?

答:不需要。

4、我们拥有自有产权的存量配电资产,可以以此为基础申报试点吗?

答:可以。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的其他主体的存量资产,可以申报试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直接申请成为项目业主,直接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申报增量配电试点时,是否需要做好配电网规划并同时提交?

答:不需要。

6、对于已做过电网规划的区域,可以申报试点吗?

答:可以。

7、增量配电试点范围内的原有规划怎么办?

答:等试点批复后进行修编,或重新规划。

8、拟申报的增量配电试点的区域内有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可以申报试点吗?

答:可以,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即可。

9、申报增量配电试点的材料,要求提供的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网价格核定的意见”,如何理解?必须与电网企业就区域范围达成一致吗?

答:我们理解,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指的是政府部门提出的划分意见,不是与电网企业达成的一致意见。需要提醒的是,因时间紧,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应该是初步的,未必是最后执行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配电区域划分问题有专门的办法予以解决,试点正式批发后可依据该办法进行最终划定。

关于“配电价格核定的意见”,依据配电价格核定意见,在采用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业主的情况下,须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因此,可以简要表述为:配电价格采用招标定价法,在确定业主时予以明确。

10、申报增量配电试点,必须经当地电网企业同意吗?

答:不用。

11、对于增量配电试点,有电压等级限制吗?

答:原则上包括220千伏、330千伏及以下。

12、对于增量配电试点,有面积大小限制吗?

答:有,太小了不行。

《通知》要求,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13、试点有数量限制吗?

答:没有。

14、增量配电试点的身份,是电网还是用户?

答:是电网,不是用户。

15、搞增量配电试点,电网企业会不会故意卡我们,或将来在电网接入、互联方面设置障碍?

答:电网企业是党领导的中央企业,政治觉悟没有那么低;万一出现类似情况,相信党和政府绝不会袖手旁观。《通知》就明确要求,电网企业要全力支持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坚决贯彻中央电力体制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服从大局,主动作为,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对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保障安全可靠供电,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提供必要的输配电服务和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及时提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加快办理并网接入、供电服务等手续。对于电网企业参与或涉及存量资产的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还要加快办理电网投资建设、资产评估、股东意见等手续,避免层层设置环节、推诿扯皮、强行干涉,保障试点项目顺利推进。

目前已经第四披申报,附前三批试点业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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