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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促使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成为政策环境最好的一批试点?

2019-01-17 17:50:32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Dora M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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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第四批试点正在报送,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伸。正在申报进行如火如荼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毋庸置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一直是本轮电改最炙热的话题之一。

自2016年年底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次确定了多达320个试点项目,这些试点分布于31个省区市。从首批105家增量配电试点公布至今,两年多的时间,全国真正运营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占比不足10%,多数项目尚未启动或仅处于前期准备的状态。除一些地方相关责任部门改革推进不力;电网企业对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基层单位往往在区域划分、电网接入、信息公开等方面采取排斥性的策略与增量配电企业进行非对等博弈导致进展缓慢之外,国家配套政策(尤其是实操方面)的缺失同样是增量配电试点推进缓慢的核心原因之一。

目前,第四批试点正在报送,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伸。正在申报进行如火如荼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引发热议。随着通知的下发,许多试点项目实操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这份文件不仅信息量巨大,且正处第四批试点申报进行中这一关键时期,透露出的讯息更显意义重大。结合之前两部委的一系列动作及国网换帅后释放出的积极信息,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已成为政策环境最好的一批试点?

新通知30条的10大亮点

1. 关于项目业主确定

原文: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解读: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形式,再次强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电网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可以预见各种民营资本参股增量配电网的比例将大大提高,各种不同主体的控股项目等都会出现,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2.关于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原文: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解读:意味着在未来增量配电领域存量转增量的试点将增多,更重要的是存量资产(含转供电)的盘活、并购、租赁以及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将全面拉开帷幕。

3.关于增量配电网规划

原文: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考虑“多规合一”的需要,经授权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为履行。

解读:地方政府主导指向变得明确,仍由电网企业把控的规划管理,今后或将由政府主导,可以看成是实际权力交接的前兆,有利于加速试点落地和配售电企业业务的开展。

4.关于重复建设

原文:在规划编制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重复建设辨识环节,辨识论证应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增长潜力、电网安全、通遒资源,以及现有配电项目的改扩建条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开展,辨识论证的方法、计算过程和结论要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在规划评审阶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方案中的重复建设辨识论证开展评估,并给出明确意见。

解读:避免试点项目的重复建设问题曾多次被提及,但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是否属于重复建设一直掌握在电网企业手中。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复建设开展评估并给出明确意见,今后相关认定的手段和结果将更加规范和公平。

5. 关于试点项目过渡期

原文: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为满足新增用户用电需求,经地方政府批复后可由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并委托有能力企业运行维护。

解读:目前全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多达320家,很多已获批试点由于种种原因,业主悬而未决,而一些用户急于投产,现状使供需双方存在矛盾冲突,《通知》的出台为这种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今后地方政府可以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了,且门槛较低,未设定相关具体要求。

6.关于配电价格

原文: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鼓励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点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解读:除了试点项目落地难,增量配电配电价格核定也是一道难关,长久以来试点项目的盈利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但不甚明朗的。此次配电价格核定矛盾被解决,明确了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同时指明盈利模式。

7.关于退出机制

原文: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退出机制。对于已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评估认定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可取消项目试点资格。建立增量配电网业主退出机制。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后,由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拒不履行建设承诺或运营水平达不到投标要求,造成无法满足区内用户用电需求的,应视情况依法依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

解读:对于长期停滞失去试点效应的僵尸试点项目摘牌取消试点,对于明显不具备服务运营能力的项目业主、运营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业主取消业主资格。退出机制在业内早已呼声颇高,可以反映出目前相当多的试点处于“浪费”状态。这一措施不仅可以大大减少试点资源的浪费,也将提升增量配电项目质量并间接推进了试点落地速度,同时无形中抬高了门槛,给盲目投资者“降温”。

8. 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解读:增量配电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证速度将大幅提升,并且会有越来越多的项目获证,这一措施再次为试点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奉上“加速包”。

9. 关于并网后的权利

原文:增量配网并网运行时,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赋予增量配电网“名正言顺”的地位,增量配网也可以和电网企业平起平坐了,那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必须享受和履行。并网协议的签订更是相当于一个硬性保证。

10. 关于试点项目的监管

原文: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指导督导,对进展缓慢和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解读:此前两部委的调研督导、约谈、建立“直通车”制度一系列连锁反应还历历在目,今后对于试点项目的督导调研或成常态,部分单位的侥幸心理及敷衍态度很有可能改变。在相关部门的高压下,相信试点项目的推进将更加顺畅。

不仅是新通知的出台使增量配电改革迎来政策环境利好,去年以来两部委接连发力促进增量配电改革试点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电网企业迫于多方压力对于增量配电的基调有所改变,寇伟任职后一次性推出包括增量配电网改革在内共10项大力度改革措施,被认为传递出电改将提速的信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相比前几批增加配电试点针对性更强,不仅提出各地和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对电网企业的支持、配合提出明确要求,防止拖延推诿,并首次量化了试点项目的面积和投资规模。种种迹象表明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已成为政策环境最好的一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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