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向县域延伸,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84个项目被列入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
为推进试点落地,《通知》提出加强过程管控,建立试点项目评价跟踪制度。要求2019年7月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通过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邮箱,每个月上报一次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原则上为每月5日前,遇公休日顺延),包括试点项目业主确定、股权结构、配电区域划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办理等情况,以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工作,评价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效和电网企业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作措施。根据评价结果,选取部分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机制,精准把控项目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项目落地运营。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11月和2018年6月公布了第一、二、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分别有105、89和28个项目被确定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