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47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能政案函〔2020〕3号(B)
陈绍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增量配电改革发展的提案》(第2020044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南方能源监管局、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有序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国家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推动售电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做好售电侧改革的同时,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在政策支持、试点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我省印发了《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号),作为全省售电侧改革配套文件之一,有序放开配电网,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试点项目实施相关工作,各试点项目均纳入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落实试点方案制定和申请、配电网规划编制、市场化机制优选项目业主、项目核准建设及配电网接入等各环节要求,规范实施项目管理。
2019年省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规〔2019〕5号),规定了我省增量配电网制定配电价格的相关程序、方法、要求等,其核心内容是规定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按“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和完善政府价格监管等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为探索社会资本参与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我省按照“规划引领、竞争开放、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以促进配电网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为目标,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共有9个项目列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其中第一批包括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珠海金湾区金湾东、深圳前海、深圳国际低碳城项目;第二批是肇庆高新区北部工业商贸区项目;第三批包括中山小榄镇供电所、潮州饶平县樟溪低碳工业区、河源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化农业示范区核心区、揭阳五房生态旅游及绿色农业产业园项目。总体来看,我省试点项目业主构成呈多元化,除电网公司外,央企、地方投资企业、综合能源企业等多元化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区域覆盖开发区、工业园区、电力趸售区域、小水电自供区、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新型低碳工业园等。截至目前,全部试点已划分配电区域,其中7个试点已完成项目公司注册,4个试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4个项目正式投产并网。
从试点项目推进情况看,由于项目业主确定、股比确定等协调难度大,部分试点项目总体进展较缓慢。另一方面,国家及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起步不久,同时历史遗留的电价格局和交叉补贴短期内难以改变等原因,当前增量配电价格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增量配电网企业配电价格空间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规定“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由于目前省级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已经核定,并且省级电网企业在配电网关口端(高电压等级)收取输配电价,因此增量配电网企业只能利用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中电压等级间的差价收取配电价格。当前全国及我省均存在各电压等级差价较小的问题,我省的各电压等级的差价为每千瓦时2.5分,最大差价为5分,这对增量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价格空间造成巨大约束;再比如由于目前增量配电改革的政策环境、发展环境等尚不成熟,价格政策、改革政策、当地经济发展、所在配电区域招商引资等因素的变数仍然较大,增量配电网缺乏稳定、长期的投资收益模式,难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
三、下一步工作
我省一直积极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及市场机制需持续更新完善,您提出的增量配电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十分中肯,我们将积极吸收到后续的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映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建立和完善增量配电业务相关机制,加强对我省配电网及增量配电业务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价格机制方面的指导,我省将积极完善相关机制、推进政策出台,做好试点改革工作,促进改革持续健康推进。
(二)在国家的总体政策框架下,积极探索完善适合我省情况的价格机制和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包括研究完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电价结构,适当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使得输配电价更能反映实际输配电成本,也为增量配电价格留出更大的空间;二是根据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实践及增量配电价格机制的执行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现行机制和办法,研究调整核价周期问题,提供长期稳定的规管机制及配电价格。
(三)建立健全监管和激励机制。一是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督促电网企业无歧视开放电网接入,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保障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二是切实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试点项目投运后供电服务、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和激励机制,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试点运行创造良好政策条件和运行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能源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