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区增量配电改革业务,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补充通知。一是明确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享有与公用电网同等权利,承担公用电网同等义务。二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文件要求,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但增量配电网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三是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269号)要求予以核定。增量配电网内用户也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缴纳相应费用。
(此次补充通知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的属性;二是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