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进行了通知。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文件如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企业经营及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等。
四、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42号)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2日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4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承担,低于4%的收益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