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
为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引导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结合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注:由能源局电力司发布,与新能源司15年出台的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向左,主要促进小型微网发展,从低压电网角度看问题,而不是新能源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
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独立型,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网型微电网通常与外部电网联网运行,且具备并离网切换与独立运行能力。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微电网的管理。
【注:与当初发布的《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并网型和独立型,正式稿则只适用于并网型,对独立型微电网则未做规定。相较而言,发改委能源局和电网公司对微网独立运营的态度可见一斑,从技术角度来看,暂时国内并不具备发展独立型微网的条件。】
第二条微电网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一般在35千伏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20兆瓦。
(二)清洁。电源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鼓励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清洁技术。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50%以上,或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
(三)自治。微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小时)。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
(四)友好。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控性,可与并入电网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满足用户用电质量要求,实现与并入电网的友好互动,用户的友好用能。
【注:第一条微型,从电压等级和容量上限制了微网的规模,以不与现投产电网形成矛盾为前提,实现了示范效果;第二条清洁,按照以能源局规划司多能互补的思路强调新能源的消纳与能源综合利用率提升,可以以冷热电三联供燃机为基础发展小型微网,给发电集团一定的开发动力;第三条自治,通过自平衡达到独立供电低于2小时,与大电网能量交换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对已建成电网收益做了一定考虑,对小型微网的自平衡能力和收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入门门槛比较高;第四条友好,从大电网趸售、辅助服务和需求侧角度提出总原则,避免小型微电网给用户和大电网带来的冲击。】
第三条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与个性化需求。结合城市、新型城镇及新农村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和消费新业态。
【注:从能源局电力司角度强调了电能替代的应用及围绕各种国家支持政策促进这一新技术发展。】
第四条微电网源-网-荷一体化运营,具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微电网项目在规划建设中应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网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电网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投资运营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
【注:强调运营主体的作用,明确投资收益方是推动小型微网发展的现实根本。如电网投资的微网需要独立核算不得纳入成本,这一点对电网投资小型微网有一定的限制,解决办法是电网公司成立独立的微网投资基金公司进行独立核算(参考广东省电网公司基金建设办法)。】
第五条微电网运营主体应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注:支持售电业务发展,从小点做起增加售电量,实际上并没有推动作用,而是为了降成本。】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微电网发展应符合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微电网项目与配电网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注:从整体规划角度看小型微网,对此,电网公司有一定的发言权,可以从十三五规划角度把已通过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小型微网项目纳入计划。】
第七条电网企业应为微电网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服务。
第八条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推进“放管服”等有关工作。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微电网承诺用户、运营主体情况等,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微电网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予以公示,享有微电网相关政策支持。
【注:微电网的规划、核准、评审等权力在地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是管控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