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9号和配套文件提出逐步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改革措施,这有利于促进配电网的发展、提高配电网建设运营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将起到盘活社会资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释放改革红利的作用。目前增量配电放开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各方都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有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已经着手开始放开。为推动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尽快明确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各项规则,确保引入社会资本的可操作性
9号文中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投资放开着墨较少,只有寥寥数行,配套文件中也只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有所体现,仅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原则,相关实施细则还在研究中。为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促进配电网的发展,笔者认为有些细则需要尽快明确。
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后,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谁可以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投资收益怎么样,所投资配网是否可以公平无歧视并入主网等问题,因此先要明确以下三项规则:一是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准入条件,确定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在注册资本、信用、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增量配电网投资收益机制,需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式确定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回报率,但应考虑我国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三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的并网流程,需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确保并网服务规范、优质、高效。
二、增量配电网放开应以用户利益为核心,避免形成新的垄断
本次电力改革的一个亮点就是配售电业务同时放开,各类资本会进入配、售电领域,可能会出现一批配售电一体化企业。这有利于配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和提高效率,但同时也需要防范出现新的局部垄断。
例如,目前很多人将用户直供电理解为发电企业直接架设线路给周边用户供电。这种现象首先很容易在局部地区形成垄断、回到厂网不分的老路,最终用户也可能因垄断实质上不能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甚至出现随意加价的情况,用户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从电网结构和布局的整体优化角度来看,在已有网络供电的情况下,随意架设线路会造成电网重复建设、无序发展等问题,甚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另外,就目前形势看,有许多自备电厂有给周边用户供电的诉求。面对这些诉求,配套文件提出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备电厂在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后即可成为合格的发电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但近年来,某些自备电厂通过逃避承担社会责任应缴费用,包括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来降低发电成本,这对于其他发电企业参与竞争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业企业在行业的竞争力。
三、配电网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可靠供电
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和网络属性决定了电网需要统一规划,从而实现输配电网协调发展、网源协调发展,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电力商品不能大规模储存、生产与消费实时平衡的特性也决定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需要服从统一的并网和运行标准。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后,配电网的建设运营将出现多个主体,要保障电网安全和用户利益,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增量配电项目应纳入当地统一的电网规划。避免由于配电网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配电资产利用效率低下和投资浪费的问题,同时确保输配网协调发展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律、信用和市场环境仍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加强对多个配电资产的统一规划是保障我国配电网有序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关键措施之一。
二是尽快建立增量配电网并网及运营的标准规范。社会资本的涌入能够带动配电网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出现建设和运行标准不统一,甚至为了节省成本降低建设运营质量的现象。因此,需要尽快提出增量配电网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竣工验收、运行指标等保障电网安全、供电质量以及用户利益的技术标准。
总之,增量配电环节放开可能与发、售、用等环节关联在一起,形式也可能多样化,实施时需要统筹考虑投资回报、社会责任、市场垄断、电网有序发展和安全运行等多种复杂因素,在配套制定相关细则的基础上有序推进。
(作者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