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历来是繁忙和收获的季节。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的参与者们也同样到了关键时刻。
观茶君注意到,一方面,是发改委所要求的“第一批增量试点项目在9月底前确定业主,否则取消试点资格”的时限已到,不少第一批试点都在忙着发公告、评标、确定业主;另一方面,是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的申报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不少申报单位都在翘首以待。
“增量配电项目推进困难很多,阻力很大,确实够难的”,不少小伙伴告诉观茶君,“不过幸亏有国家发改委发的会议纪要”。
确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虽然发布的晚了点,但效果非常明显,特别是关于电网不能参与超过50%的项目等规定,观茶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着实感受到了。但同时,《会议纪要》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乃至质疑,对于这些问题,观茶君有的能够理解,有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否则,难免会给各方造成困扰。比如下面几个:
1、为什么对电网企业参与增量配电项目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是否有失公平?
根据《会议纪要》,“第一批试点项目中电网企业控股、参股的项目不得超过50%,原则上不搞绝对控股。”对于这一原则,有电网企业的小伙伴指该规定有失公平,侵犯了电网企业公平参与增量配电项目的权利。观茶君觉得,这显然属于误解,这是政府采用的不对称管制措施。不对称管制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一般是在市场上存在具有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其他主体无力与其竞争时,为了培育其他主体、促进竞争,政府采取措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进行限制、对其他主体进行扶持。不对称管制在很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曾经采用过,在我国通信行业也曾经采用过,是一种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过渡性干预措施。事实上,其他国家在电力市场建立之初也多有采用。因此,为了扶持配电领域的竞争者、让更多的主体进入配电市场,对掌握着输配电资源、实力强大的电网企业进行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个完全可以想象的结果是:如果对电网企业不加限制,绝大部分增量配电试点项目都会被电网企业收入囊中,那么,培育竞争主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增量配电试点改革也就是去了本来的意义。
2、如何理解电网企业参与增量配电项目“不得超过50%”,可否允许部分省区超过50%,占用另一部分省区的“参与指标”?
这个问题非常现实,在多个省区都发生了:比如某省的5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中,有4个已经被当地电网企业控股了,对于最后一个还是要求控股,给出的解释就是:《会议纪要》所说的50%是针对第一批所有106个试点项目的,不是针对该省的;该省区可以全部控股,其他省区可以不参与——观茶君觉得这个理由似乎说得通,但问题是:几乎所有省区的电网企业都提出了全部参与的要求,究竟由哪个省区自愿让出参与指标呢?
观茶君觉得,在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均是以省为单位申报、确定的前提下——当初就是以省为单位申报的试点,每省确定3-5个试点——要求别的省让出参与指标显然是不现实的,实现起来需要省际之间的协调,在没有获得其他省的试点指标之前,这一说法显然缺乏合理性。因此,对50%的限制应严格按照省为单位来进行计算,部分省区强词夺理的做法不可取。
3、如果电网企业参与的试点项目超过50%,或是对一些项目实现了绝对控股,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乃至惩罚措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电网企业参与的项目势必会超过50%,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也实现了绝对控股。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处理这些项目?是限期整改、要求电网企业退出,还是别的措施?
观茶君同意一种比较悲观的说法:所谓整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就好像遍地电网企业独资的电力交易机构一样,国家发改委都已发文明确要求整改为股份制交易机构,但时至今日,有几个整改的???
人们担心,所谓整改,也就成了一种不了了之的代名词。
其实,观茶君觉得更现实的做法是:制定严格措施,对电网企业参与第二批增量配电试点乃至后续试点的行为进行限制。比如,明确凡是电网企业绝对控股增量试点的省区,电网企业不得再参与后续的试点项目;凡是电网企业参与第一批试点超过50%的省区,下一批试点中必须扣除相应数量的项目——不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同时,应启动问责、通报等机制,让违反规定、不听从指令者付出代价。
惟其如此,才能维护电改政策的严肃性,推动能源革命的顺利进行。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原标题:电网参与增量配电试点超过50%怎么办?发改委电改专题会议纪要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