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组织召开“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在备受关注的会议纪要中,第一个议题就是增量配网业务试点。
会议中,发言的巡视员提出的问题有一点是:“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划分存在困难,电网企业认为存量资产可以满足试点区域供电需求,新增配网属于重复建设。”
今天获悉相关部门已经在对“存量”和“增量”配网的划分和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并对配网相关的地方政府部门提出了要求。
增量和存量的范围规定如下:
已纳入省级或地区配电网规划,但尚未完成核准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已经申请项目核准的电网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动工的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在项目试点批复到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之前的这段时间,由于用户有用电需求,然后到电网企业报装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建设的配电设施,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项目业主确定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或拒不履行建设承诺,这种情况是有可能被取消资格的,而且还会被追究责任。而用户到电网企业报装的情况按照上面的规定。
电网企业实际投资不足10%的试点项目,认定是增量配电设施,鼓励电网企业以该项目资产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由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同意以相关资产参与混合所有制的,视为增量;
对220千伏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电网企业不得设置各种限制,也不能将试点条件限定为单一用户专用变压器。
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要求如下:
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由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试点园区规划部门履行规划职能,制定试点项目规划;政府不应委托电网企业或任何潜在投资主体代为履行规划职能。允许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主体提出规划建议。
明确“规划范围”,统筹增量和存量开展试点项目规划
增量配电网项目规划应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充分街接
统筹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和存量资产投资浪费
支持相关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存量资产可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由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对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收购;
由电网企业将存量资产租赁给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政府相关部门合理划定配电区域
以上大概就是相关部门对增量配网业务试点工作中现存部分问题的应对方案,效率之高,出现问题就马上解决。相信增量配网试点会在不断的探索中走向规范。